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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 时间:2017-09-18
  • 作者:蒋西明
  • 点击:
  • 来源:

 

重庆理工大学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重理工发〔20169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理工大学实验技术开发和管理是实验室建设的重要内容。实验技术开发是实验室研究与创新实验技术和测试方法、开发与改造学校现有大型仪器设备和老旧实验教学设备的潜在功能、发明和创造一批自主特色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实验技术管理是研究实验室运行的基本规律和动态过程,探索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推进实验室教学计划、仪器设备、人员信息、经费使用、科研项目以及绩效评价等内容的科学管理。

 

第二条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项目有利于促进实验教学改革的深化和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有利于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促进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实验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  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项目的立项

 

第三条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项目的范围:

 

(一)重点项目

 

1.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

 

2.旧实验仪器设备改造和辅助实验装置开发。

 

(二)专项培育项目

 

1.实验室专项建设资金项目培育;

 

2.实验室中长期发展规划建设培育。

 

(三)一般项目

 

1.实验技术与测试方法的研究与创新。

 

2.高、精、尖实验设备功能的开发与技术改造。

 

3.实验室管理技术与创新。

 

第四条实验技术开发和管理基金立项原则:

 

(一)坚持整体与局部协调的原则。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项目的立项既要符合学校发展的整体规划,又要与学科发展和实验教学培养体系紧密联系,形成整体与局部共生的集成发展模式。

 

(二)坚持“集中投入、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的原则。

 

(三)以提升实验室规范管理,优化运行效率,突显教学效果为目标,坚持项目的“创新性、实用性、科学性”原则。

 

(四)坚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原则。

 

(五)坚持项目负责人全程负责原则。

 

第五条  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项目的立项要求:

 

(一)符合上述范围的项目的立项需首先由个人或集体填写《重庆理工大学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项目立项申请书》(以下简称《立项申请书》);《立项申请书》经项目主管的实验室主任和相关二级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将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须签订《重庆理工大学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经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即可实施。

 

(二)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三章  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项目的经费

 

第六条  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项目的经费:

 

(一)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项目经费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处预算并统一管理,按照财务处预算执行。

 

(二)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项目经费使用范围: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实验材料费、加工费、仪器设备的购置费、调研费、资料费及劳务费等(劳务费用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各项目申请立项时应提出该项目的经费使用明细,明确实验材料支出范围和仪器设备购置内容。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项目立项资助金额。

 

(三)项目研究所需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的购置应首先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经国有资产管理处主管领导审批后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完成;其余开支凭正式发票经国有资产管理处主管领导审核后签字报销。

 

第四章  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项目的实施与验收

 

第七条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项目的实施与验收:

 

(一)项目负责人应对获准立项的项目科学组织,高效实施,按时完成项目研究任务。因特殊原因项目不能继续进行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撤消,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及材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收回另行处理。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对获批立项的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项目定期检查其进度和实施情况,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停止经费使用,直至收回全部经费。

 

(三)项目完成后,其研究成果需在研究时限内验证一个教学周期(即完成教学大纲要求的所有相关实验内容)后方可提出验收结题申请。验收的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填写《重庆理工大学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项目结题报告》后由项目所在二级单位、中心组织初步验收;通过初步验收后,报请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验收。

 

(四)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项目的验收每年组织一次。

 

(五)凡无法按时完成结题的项目,需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并由单位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签字确认。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建议推迟一年完成结题验收或终止继续研究。

 

第八条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项目成果的管理:

 

(一)项目购置的仪器设备、加工的器件和装置先在实验室建设管理科挂帐,待项目验收结题后统一转固,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二)实验室应重视项目成果在教学中的使用,定期统计使用情况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三)项目成果的维护维修工作参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使用效果好、确有推广价值的项目成果,可再次申请立项资助。所需经费由学校参照同类设备市场价格和开发费用支付,并由具体承担该项工作的个人或集体负责质保和维护。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由本项目带来的所有知识产权归属学校,发表与本项目相关的论文应署名“重庆理工大学实验技术开发和管理基金资助”。

 

第十条对于把项目经费挪为他用或无故不按期完成《任务书》所签订内容的情况,将暂停新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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